約旦資源貧乏,96%的能源消耗依賴進口,能源進口花費占其國民生產總值的13%。預計未來10年其能源需求還將以每年7%的速度增長。為減輕國家財政壓力,實現可持續發展,約旦政府于2010年1月頒布了《可再生能源和能效法》(以下簡稱可再生能源法),大力推動國內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和利用。這部法律的實施放寬了對可再生能源投資的限制,為各國與約旦進行可再生能源領域合作提供了商機。可再生能源法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個人或企業可以直接向政府申請開發可再生能源項目。這是約旦投資政策法規的一大突破。根據可再生能源法,任何約旦居民、企業或外國企業都可以直接向約旦能源與礦產資源部提交可再生能源項目申請。能源與礦產資源部或其直接委托的單位將對這些申請進行審批。對符合法律規定的申請將直接與申請企業進行磋商。如果磋商能夠達成一致,則即可簽訂開發合同,相關企業便可以從事可再生能源項目的開發建設,這樣就大大簡化了投資步驟。另外,約旦能源與礦產資源部將制訂可再生能源建設項目的土地使用清單,將對清單內的項目進行公開招標,但個人或企業向約旦政府申請開發的項目不限于清單中所列項目。只要申請的項目具有初步發展規劃和融資計劃等文件,申請人具有相關行業的從業經驗,初步定價合理,該申請即能獲得政府審批,進入磋商程序。
二、國家能源公司必須購買符合條件的可再生能源項目的全部發電。根據可再生能源法第8條,國家能源公司必須購買符合該法規定開發可再生能源項目的全部發電。大型供應商購買電力時,還應承擔相關設備連接及調試的費用,從而為項目承建人提供了產品銷售保障,從另一個層面上加大了對可再生能源項目投資促進的力度。
三、私人部門或中小型可再生能源企業可直接向地區能源供應商出售其利用可再生能源的發電。可再生能源法第9條規定,任何個人或企業,只要擁有可再生能源系統的電力,都可以出售給地區能源供應商,且出售的價格不應低于該供應商的公開定價。
四、建立可再生能源和能效基金,為可再生能源項目提供融資。根據可再生能源法,為促進可再生能源開發,提高現有能源使用效率,建立可再生能源和能效基金。該基金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能夠買賣財產、簽訂合同、獲得援助等等。該法還對基金的董事會構成、運作方式、基本職責等作了規定,為推動可再生能源的發展提供資金保障。
目前,約旦政府正在積極醞釀可再生能源法的配套法規和實施細則,對電價補貼、稅收抵免、土地出讓和信貸優惠等內容做出細化規定。2010年7月,約旦政府發布一項政策,決定對可再生能源和節能項目的顧問公司給予免除所有稅收和關稅待遇。
展會資訊更新時間:2013-08-01